通常情况下,郑州自然人代开是只能开普票的,不能开专票,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开专票的,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票的特殊规定,截至目前,自然人发生以下三种应税行为,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。一是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,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;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,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;三是自然人为保险、证券、信涌卡、旅游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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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票;特殊情况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票。这里的销售方,一般情况下是已经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,可以向税务机关领取票来进行开具。
但是,如果销售方是自然人个人呢?自然人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,是不能主动申请领用票的。那如果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,比如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,怎么开具发票呢?能不能提供代开的增值税专用票呢?
答案是可以的。在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情况下,自然人如发生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等行为时,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。
一、自然人的税法定义
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以及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文件附件1,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第一条第三款的定义,增值税所称个人,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。
新颁布施行的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)第三条明确: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“其他个人”是指自然人。
也就是说,自然人在税法上,等同于税法条文中的“其他个人”。